农大党字〔201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我校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原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全校教师。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考核详细内容见附表)。
第四条 考核原则是:
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我校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
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我校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激发高校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
第三章 考核组织、方法、程序
第五条 学校成立师德考核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分管校领导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全校师德考核工作。教学院(部)成立党政领导参加的师德考核小组,具体组织本单位教师师德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教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由各教学院(部)组织,作出综合评议结论和等次。考核方法、程序为:个人自评、综合评议、确定等次、反馈结果、做出评定结论、结果公示,结果存入教师档案。
个人自评。主要由教师本人对照考核标准,逐项自我评定,填写自评表,上交所在教学院(部)。
综合评议。由教学院(部)对教师个人的自评表进行审核,并组织学生测评和同事互评,作出综合评议初步结论。
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结果反馈。由教学院(部)党政领导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综合评定结果和等次。确定考核不合格者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结果公示。教师本人同意对自己的综合评定结果。由教学院(部)统一组织,面向本单位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可在教学院(部)公开栏、网站公示。
第七条 合格等次评定条件为:在自我评价、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各项测评中,综合评定全部为合格及以上。优秀等次评定条件为:综合评定全部为合格及以上,其中,优秀票达所有测评票85%及以上。
有评定意见为不合格的,须由评定者写明详细事实,不写明的按无效处理;写明事实的,教学院(部)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事实依据的,要通过认真调查予以排除。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国家形象和人民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损害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合法权益、宣扬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和其它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言行的;
(2)有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以陈旧的教学内容和落后的教学方法敷衍学生、拒绝学生合理要求的;
(3)有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的专制行为;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的;
(4)有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个人私利的;有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5)有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其家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通过向学生推销书刊等商品获取利益的;
(6)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7)其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九条 师德考核公示无异议的教师,由本人将师德报告及等次填入本年度考核表中师德栏内。
教师本人对教学院(部)评定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由教学院(部)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综合评定。教师对教学院(部)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不同意的,可在得知结果后一周内向学校师德考核办公室申诉。教师本人不申诉或逾期的按照教学院(部)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第十条 凡经考核拟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要报校党委、校行政,由学校对有关情况作进一步核实,最后作出决定。
第四章 师德监督体系
第十一条 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学校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发挥好学生评教机制在师德考核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利用校园网建立的书记、校长信箱,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发现师德失范行为。各教学院(部)要及时纠正师德不良倾向和问题,做好劝诫、督促整改工作。学校师德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情况的收集、汇总,对师德问题要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三条 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教学院(部)和师德考核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作为教师评先评优的首要条件。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年度考核才能评为优秀。
第十五条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同等条件下,经学校表彰为全校师德楷模的,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和表彰奖励时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警告、记过处分期间,教师职务(职称)评审、评优奖励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5年2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