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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日期:2020年09月16日 17:18 作者: 点击:[]


山西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防止学术腐败,营造良好学术氛围,鼓励科研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以山西农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申报项目、科学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等)的人员,包括学校所有在编教职员工、各类在校学生和在校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坚持科学服务于人类文明、和平和进步的原则。在科研工作中严格遵守并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环境安全、健康安全等法律道德规范。积极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旗帜鲜明地反对伪科学。

第四条  坚持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技术、繁荣学术思想、发展先进文化、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努力攀登科学高峰。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热爱学术事业,坚持真理,尊重科学和学术自由。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模范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坚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虚报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六条  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要严以律己,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对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第八条  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青年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要向青年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第三章  基本规范

第九条  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下述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一)引用规范。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的学术成果;不使用自己未阅读过的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审核规范。发表学术论文在投稿前须由各项目负责人对论文内容、论文数据和署名作者进行审核,以确保论文的真实性。论文在投稿前必须经所有署名作者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寄发表。由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其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

(三)署名规范。所有论文署名作者均应对学术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责任作者、通讯作者应对该研究论文整体负责。

(四)论证规范。相关学术成果在论证及讨论时应体现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以调查研究和科学实验为基础,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学术信息和实验数据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精确归纳,缜密论证。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杜绝虚构、篡改实验数据或统计资料。

(五)评价规范。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等活动中,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六)发表规范。学术论文投稿时严禁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不得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七)标注规范。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加以标注。

(八)宣传规范。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未经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故意夸大课题有关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行为准则、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和调查结果等。

(二)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意愿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或调研数据和引用资料等。

(三)伪造学术经历,随意更改承担项目的名称、级别和时间,提供虚假学术成果、专家鉴定意见、证书及其它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公开发表论文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本人或他人已完成的研究。

(五)未参与实际研究或论文、论著写作,而在别人的论文或成果证书中署名,或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六)未征得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成果、署名、代替签字,托他人代写论文或代他人撰写论文,虚开发表论文接受函等。

(七)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八)虚报和滥用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资源。

(九)未经主管部门同意而无故拖延科研项目实施期限。

(十)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十一)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研究资料、研究成果未经允许而对外泄露或公开,对应经而未经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

(十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三)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为他人学术造假提供便利,与他人合谋掩盖其不端行为,以及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十四)学生未经导师同意擅自发表学术成果。

(十五)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受理对全校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仲裁,并依调查、仲裁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具体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接到举报后,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必要时,会同其他部门或聘请校外专家联合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并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者等面谈,了解相关详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对举报内容进行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报告呈交之前须提供给被举报人阅读并要求其作书面答复(该答复作为报告附件附后)。学术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实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实验。

第十五条  上述过程的书面材料应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六条  任何人都可以举报学术不端行为,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调查,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十七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六章  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  对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一)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单位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由学校通报批评。

(二)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和开除的处分。

(三)对无故不能完成所承担科研项目的负责人,视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由此影响学校声誉和其他人员对该类项目继续申报时,取消其3年申报所有纵向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条 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兼职资格等,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一)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学院(部)给予口头提醒、警告或通报批评。

(二)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其学术活动,并予以相应的政纪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六条  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经审议,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当的,应当进行复查。复查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复查结果,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复查处理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复查处理意见,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决定不予复查的申诉,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但申诉人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校学术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1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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